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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组织旅游的风险需防范
2019-06-26 未知 返回列表

没有取得旅行社业务许可,私自组织旅游活动,一旦在旅游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游客的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据报道,广东省英德市旅游局近日通报了一起通过微信公众号召集市民外出游玩,并直接收取费用个案的查处情况,引发网友热议。

随着移动网络的普及,亲朋好友,或者普通网友之间通过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相约出游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但一些组织、机构通过微信公号、微信群或微信朋友圈召集和组织网友进行旅游活动,并收取费用,则不但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也把参与活动的网友置于各种未知的风险当中。

旅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在英德市旅游局最新通报的这起违规组织旅游案件中,组织者是当地的一家户外组织,没有旅行社的资质,自然不具备组织团进行旅游活动的资格,而这家户外组织通过微信公号发布召集信息,并且向活动参与者收取相关的费用,这明显是一种违法行为。

没有取得旅行社业务许可,私自组织旅游活动,一方面涉嫌扰乱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尤其是对于那些正规的旅行社来说,形成了一种不公平竞争的关系;另一方面,因为没有相关资质,不但操作过程中会产生种种问题,而且一旦在旅游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游客的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实际上,在微信上组织旅游活动与目前在微信上贩卖各种所谓的“私厨美食”等行为是一个性质,都可以看作为“互联网+经济”的一种。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角度出发,任何的“互联网+经济”都要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既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加大规范、引导和查处的力度,同时也希望广大网友多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通过微信组团旅游的邀请要加以区分,谨慎参与。(中国旅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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