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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旅游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陕西省旅游协会,英文名称为 Shaanxi Tourism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陕西省旅游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社会知名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省综合性旅游行业协会,是经陕西省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全省旅游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本会的网址:http://www.shaanxita.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法规、政策、行业标准和规划的制定,为政府的决策服务。
(二)向会员宣传、介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诉求,发挥对会员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和权益维护作用。
(三)收集国内外与本行业有关的基础资料,开展行业规划、投资开发、市场动态等方面的调研,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建议和咨询。
(四)利用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建立旅游经济信息技术平台,开展国内外的市场信息、先进管理方式、应用技术、统计数据的采集、分析和交流工作。
(五)接受政府部门转移的相关职能和委托购买服务,参与行业资质认证、人才培养、咨询评估等工作。
(六)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完善自律规约,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开展会员企业信用评价,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七)组织开展有关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咨询服务,推广新经验、新标准和科研成果的应用。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根据市场和行业的需要,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等推介活动。
(八)加强与行业内外的有关组织、社团的联系和合作,促进互利互惠,共同发展。
(九)以陕西旅游业的民间代表身份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搭建促进旅游业对外贸易和投资服务平台,帮助旅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十)编辑有关行业情况介绍的信息资料、出版发行相关刊物,办好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
(十一)领导本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下属机构的工作。
(十二)依法从事促进行业发展和有利于广大会员利益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承认和遵守本章程;
(二)提出加入本会的申请;
(三)在旅游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四)关心、支持旅游事业的各界人士(包括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关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以及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外籍管理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复印件;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 单位会员提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 个人会员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简历表;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在遇到重大困难或认为其利益受到重大损害时,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五)对涉及会员间的重大利益冲突,有请求本会调处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合法经营、遵守本会制定的行业标准和规约;
(七)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八)会员间的问题优先在本会内解决;
(九)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由监事会制定处分办法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后生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4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本会会员资格;
2.经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并拟定换届方案,组织实施换届工作。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10。
第二十三条   理事单位选派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总票数的2/3。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调整;(二)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一条 经会长或者1/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因故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可委托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按人事管理程序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七)按规定管理本会专职工作人员;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副会长不能出席会议,经会长同意,可委托本单位一名负责人出席,并行使相应职权。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闭幕期间,会长办公会议行使理事会第二十六条第(一)、(四)、(六)、(七)、(八)、(十一)、(十二)款规定的职权。
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按档案管理规定保存备查。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卸任或罢免后20日内,完成工作交接或法人变更。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行业分会,属本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本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凡加入分会的会员即为本会会员,须履行本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行业分会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和会标,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九条 行业分会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五十条  行业分会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截留会费收入,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截留捐赠收入。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 12月28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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