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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旅游投诉典型案例
2023-12-04 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返回列表

【案例简介】

2022年7月5日,游客王先生通过网络,在西安A旅行社报名参加2023年7月22日-7月26日的西安5日游,预交押金1000元。临近出游前期,王先生当地突发洪水,所有高铁火车全部停运,游客王先生无法到达西安。游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旅行社退换全部押金。旅行社认为是游客的原因造成无法出行,不是自己的过错,对押金只退一部分。游客通过12345热线进行投诉。

【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旅游法》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案例分析】

游客出发地突发洪水,当地火车高铁全部停运,游客无法出行前往西安,属于不可抗力。按照法律规定,所谓不可抗力,就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包括自然事件,比如地震、海啸、大雾等客观情况,也包括社会事件,比如公共卫生事件,新冠肺炎、埃博拉疫情等,也包括一些人为事件,比如旅游目的地发生罢工、战争等。这些事件的共同点,均符合不可抗力的要件。

本案中,旅行社声称,由于游客违约在先,押金属于定金,本不应该退还,但考虑到游客确实无法前往西安,所以只退一部分押金。其实,旅行社认为游客违约在先,这个观点是错误的。所谓违约责任,就是在没有法律认可的正当理由下,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就该起投诉来说,当地发生洪水,游客无法出行,导致游客无法继续履行旅游合同的根本原因,不是游客的主观原因,而是当地发生洪水。由于自然灾害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游客和旅行社都没有过错,也不能相互追究责任,自然也就不存在违约责任的追究问题。

按照《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旅游合同无法旅行,游客和旅行社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按照常理,旅行社收客后,一旦进入操作程序,就或多或少产生费用,而且越临近出团日期,产生的费用越高。虽然不可抗力可以免除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法律责任,但有关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对方已经支付且合理且必要的开支,否则就对其中一方当事人不公平。具体,在本案中,旅行社已经为游客预留了的住宿、车辆座位等,酒店作为住宿的旅行辅助人,可以更换客户,并不会因为王先生的取消旅游行程产生实际损失。但是旅行社的内部行政开支、游客车辆座位等依然是旅行社的一笔直接损失。因此,旅行社可以扣除因为王先生无法履约所引起的直接损失,将其余款项退还给游客。最终,在行政机关的调解下,A旅行社扣除50元,将其余950元退还给了游客王先生,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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