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开展2021年度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工作的通知》,旨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的“建设30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要求,加强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
通知明确,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须满足以下条件: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具有鲜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态保持良好;非遗资源丰富;非遗传承有序,传承实践富有活力、氛围浓厚,当地民众广泛参与,认同感强;与非遗密切相关的实物、场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能为非遗提供良性的发展空间;有承担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等。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区域范围为县、地市或若干县域,原则上不跨地市,每个省(区、市)申报数量不超过1个。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应高度重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工作,进一步提高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要求,组成专家团队总结梳理本地区有特色的文化形态,认真编制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