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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清浊行动”第二批典型案
2021-06-09 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返回列表

端午小长假将至,为切实整治文化和旅游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最大限度地保障市民游客的合法权益,同时为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开展“清浊行动”提供执法案例支持,省文化和旅游厅向社会公布了第二批旅游市场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


案例1

关键字:个人 台湾游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章第九十五条 第一款

根据群众举报,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耿某某的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办公场所内宣传赴台湾旅游产品,并招徕组织旅游者参加赴台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章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西安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参团出游时要确认旅行社的经营资质,注意查看“一照、一证”,即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赴台团队旅游,应当选择具备组织赴台旅游资质的正规旅行社,以免上当受骗。


案例2

关键字:舞蹈比赛 奖品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

根据群众举报,经宝鸡市文化和旅游执法人员依法查明,宝鸡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组织舞蹈比赛,收取押金的方式,组织游客赴港澳旅游,并在旅途中对其进行诱导消费。上述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宝鸡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报名参加旅游团,要选择具有正规经营旅行社业务资质的企业。其它企业组织旅游活动,必须得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许可。


案例3

关键字:出境游 宣传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某旅行社的服务网点经营场所内未悬挂《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经营场所内放置的宣传彩页、线路宣传中存在有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宣传广告,现场档案资料当中存有与地接社之间的出境旅游团队确认件。经查,该旅行社及其服务网点并未取得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资质。以上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二十九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宝鸡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未经许可进行出境旅游宣传、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悬挂《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的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醒旅行社,在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必须取得相应的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营业执照》《业务许可证》《备案登记证》等证照应悬挂于经营场所内显著位置。


案例4

关键字:户外 一日游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

根据兄弟单位转交线索,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对某户外运动俱乐部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宝鸡某户外运动俱乐部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许可证件的情况下,以每人29元的价格招徕旅游者参加“一日游”活动,并安排游客前往临潼区某旅游商店购物且从中获利。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其罚款人民币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未取得旅行社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俱乐部、康养活动等旅游活动不受法律保护,请谨慎选择。


案例5

关键字:伪造文件 宣传招徕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

榆林市文化和旅游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中发现,李某在微信平台开展旅游宣传和招徕活动。经查,李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伪造榆林市旅游外事(侨务)局文件,分别在线上线下进行进行宣传、招徕和经营活动。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榆林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当事人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此提醒广大游客,在出行旅游时选择旅行社要查验旅行社的“一证一照”,签订正规的旅游合同,切勿轻信低价旅游宣传招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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