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陕西省文化和旅游规划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推进文化和旅游规划体系有机融合,更好实现统一、规范、有序的工作目标,结合文化和旅游工作实际,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了《陕西省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近日印发实施。
主要内容包括:“立项和编制”,要求进一步加强规划立项和编制管理;“衔接和论证”,强调建立健全规划衔接协调机制,落实国家发展规划要求;“报批和发布”,重点对规划的报批程序、报批要件作出规定;“实施和责任”,就规划的实施、评估、修订、督查作出规定。
《办法》全文如下:
陕西省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文化和旅游规划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规划在文化和旅游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据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编制或以文化和旅游厅名义发布的全省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编制的地方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适用本办法。
全省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是指全省文化和旅游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是其他各类文化和旅游规划的重要依据,规划期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相一致,落实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重大战略和重大举措;专项规划是以文化和旅游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区域规划是以特定区域的文化和旅游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市(区)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是指导本地区文化和旅游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全省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地方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构成统一的规划体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市(区)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须依据全省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编制。
第三条 规划编制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体现关于文化和旅游发展的总体要求;
(二)突出功能,找准定位,明确政府职责的边界和范围;
(三)实事求是,改革创新,适应时代要求,符合发展规律,远近结合,务实管用,突出约束力、可操作,使规划可检查易评估。
第四条 规划文本一般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工程项目、保障措施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一)符合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以及国家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
(二)发展目标尽可能量化;
(三)发展任务具体明确、重点突出;
(四)工程项目和政策举措具有必要性、可行性;
(五)对需要政府投资的规划,应事先征求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规划工作由厅政策法规处归口管理。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统筹协调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省文化和旅游厅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根据职责分工,配合政策法规处做好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本业务领域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地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和要求,开展文化和旅游领域相关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 立项和编制
第七条 规划单位应对规划立项的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属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3年的,原则上不编制规划。省文化和旅游厅规划立项须报厅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 规划编制单位应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对编制依据、规划期、论证情况、衔接要求、编制方式、进度安排、人员保障、经费需求和审批机关等进行必要说明。
第九条 规划编制单位应深化重大问题研究论证,深入研究前瞻性、关键性、深层次重大问题,充分考虑要素支撑条件、资源环境约束和重大风险防范。
第十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建立五年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厅政策法规处会同相关处室研究规划编制需求后制定五年规划编制目录清单,提交厅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实施。未列入目录清单的规划原则上不予安排,如因工作需要确需编制的,由相关处室提出立项申请,会同政策法规处进行论证后,按程序提交厅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拟报省政府批准的省级专项规划,由政策法规处协调,承担编制任务的处室与省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立项衔接。
第十二条 规划立项后,规划编制单位要认真做好基础调查、资料搜集、课题研究等前期工作,科学测算目标指标,对需要纳入规划的工程和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坚持开门搞规划,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规划编制手段,提高社会参与度和规划编制水平。
第十三条 编制规划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保证规划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章 衔接和论证
第十四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划衔接协调机制,规划衔接应形成衔接报告,作为规划报批的依据。
第十五条 全省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要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国家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进行统筹衔接,衔接的重点是约束性指标、发展方向、总体布局、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风险防控等,必要时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审查论证。
市(区)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要与全省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
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市(区)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的目标、任务、布局等要与全省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保持一致,各类规划的重要目标指标及工程、项目、政策要相互衔接。
第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规划应当与相关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七条 以省文化和旅游厅名义发布的规划,应充分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全省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由厅政策法规处征求各处室和单位意见。各业务领域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应征求厅政策法规处意见,涉及其他处室和单位职能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将规划草案征求相关处室和单位意见,相关处室和单位应及时反馈意见。
第十八条 规划编制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基层群众、基层文化和旅游单位、相关部门、专家学者的意见,必要时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九条 规划编制单位应在规划报批前,委托研究机构或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报告。参与论证的机构和专家,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省文化和旅游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市(区)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章 报批和发布
第二十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履行规划报批程序,以省文化和旅游厅名义发布的规划,必须经厅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审定,规划报批前应充分征求厅各处室和单位意见并达成一致,各业务领域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报批前须会签厅政策法规处。
第二十一条 须报省政府审批的省级专项规划,经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审定后,由编制处室送省发展改革部门会签后上报。
第二十二条 规划报批时,除规划草案送审稿外还应附下列材料:
(一)编制说明,包括编制依据、编制程序、未采纳相关意见的理由等;
(二)衔接和论证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各类规划应在批准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建立规划信息库。各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在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印发一个月内,将规划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厅各处室和单位在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印发后,应及时将规划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送厅政策法规处入库。
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印发一个月内,由政策法规处将规划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报送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备案。以省文化和旅游厅名义编制或批准的各类规划,由编制处室报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实施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健全规划实施机制,加强规划实施评估,提升规划实施效能。
第二十六条 按照谁牵头编制谁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规划编制单位应及时对规划确定的任务进行分解,制定任务分工方案,落实规划实施责任。
第二十七条 规划编制单位应制定年度执行计划,强化年度计划与全省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的衔接,年度计划要将全省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确定的主要指标分解纳入年度指标体系,设置年度目标,确定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举措的年度实施要求。规划编制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规划实施年度监测分析,强化监测评估结果应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制定政策、安排项目时,要优先对规划确定的发展重点予以支持。
第二十八条 上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下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规划编制单位应组织开展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
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地方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评估结果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报告;全省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评估结果,由相关处室抄送省发展改革部门及厅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三十条 规划经评估或因其他原因确需要修订的,规划编制单位应按照新形势新要求调整完善规划内容,将修订后的规划履行原编制审批程序。
第三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把规划工作列入重要日程,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队伍建设。各类规划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规划工作所需经费应在本单位预算中予以保障。省级规划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厅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27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