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西安市旅游条例》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提请审议的《西安市旅游条例》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欺诈和强迫旅游者消费。鼓励旅游者抵制不合理的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无资质经营旅行社业务,欺诈和强迫旅游者消费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西安市旅游条例》还规定,禁止建设有损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低水平人造景观。景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全日制学校学生、劳动模范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示减免票价的对象和标准。鼓励景区每年安排一定时间对公众免费开放。
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从事乡村旅游经营活动,但禁止以乡村旅游名义违法开发房地产或者建设私人会所、庄园。
(陕西传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