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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出台《宝鸡市旅游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2019-06-26 未知 返回列表

旅游规划是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论断,进一步规范全市旅游规划的编制、评审及实施,引领全市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市旅发委制定了《宝鸡市旅游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2018年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现已正式印发执行。

《办法》共7章27条,重点规范了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旅游规划的编制。以分级编制为原则,提出市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级旅游规划和跨县(区)行政区域旅游规划的编制;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旅游规划的编制;旅游项目规划由项目投资主体单位负责聘请规划单位编制。二是旅游规划的评审。对规划评审的主持、评审委员会人员的组成、评审的主要内容、评审的工作结果进行了细化要求,全面提升旅游规划的科学性、空间布局的合理性、具体项目的可行性。三是旅游规划的审批。对旅游规划的分级审批进行了重点要求:3A级旅游区(点)规划、一般旅游区域及项目规划、一般专项规划报请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旅游规划必须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四是旅游规划的监督。以禁止盲目、重复和低水平建设,避免旅游资源、生态环境破坏为原则,提出由规划审批单位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按规定执行旅游规划,造成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的,依据《陕西省旅游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予以处理。

《办法》的出台实施,将在提升旅游资源开发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操作性,提高旅游项目建设、投资、运营品质,实现旅游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宝鸡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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