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7日从市政府获悉,为规范我市秦岭生态保护区农家乐管理,满足游客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我市制定《秦岭生态保护区农家乐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禁止开发区、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和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区域内停止一切建设和经营活动。不得开办餐饮、住宿等农家乐,不得组织开展漂流、旅游观光等经营性活动。
农家乐的经营活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合法用地手续、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有效证照,并在当地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涉及住宿等特种经营的,应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无法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农家乐,须纳入出租房管理。
应在开业30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面积小于50平方米可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各一份,到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备案。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办的,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持本条所列资料到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备案。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督促办理相关手续。
农家乐经营场地需设置有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安全警示标志,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区域,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厕所具备水冲设备,或使用免水冲生态厕所,通风、透气、采光良好。
农家乐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明码标价,不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从事饮食业及其他直接为游客服务的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西安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