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有了法律不能有效实施,那再多法律也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认真贯彻实施旅游条例,是全省各级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注重实效,切实抓好宣传贯彻工作,确保旅游条例顺利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安东
《条例》的颁布实施,体现了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对旅游业的高度重视,显示了我省加快培育旅游支柱产业、推进旅游强省建设的信心和决心。各级政府要以新《条例》实施为契机,深入分析研究当地旅游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以“五大理念”统筹协调,形成合力,推动陕西旅游大发展。
——陕西省副省长王莉霞
执行是《条例》的生命。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法定责任必须为”的理念,按照条例要求,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不断完善综合监管机制,确保《条例》全面落实。各级旅游执法部门要充分利用《条例》这一法律武器,敢于亮剑,尤其对欺客宰客、强迫购物、零负团费、黑导、黑社、黑车等旅游市场乱象,要重拳出击,加大检查惩处力度,进一步优化全省旅游市场秩序。
——陕西省旅游局局长杨忠武
热点解读
《陕西省旅游条例》4月1日起正式生效,新《条例》重点对乡村旅游、旅游购物、户外及网络经营、旅游安全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对“驴友”健身探险活动明确规定应提前备案,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组织者将面临最高二万元罚款,明知组织者未依法备案,参与者也将被处以最高二千元罚款。
鼓励扶持地方特色旅游商品——
面对旅游资源开发不规范,旅游基础服务设施建设滞后,服务品质不高等问题,新修订的《陕西省旅游条例》规定,重点旅游镇、村的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应当突出文化特色并对旅游功能统筹规划,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旅游商品研发基地建设,鼓励、扶持开发具有观赏性、艺术性、文化性、实用性和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培育体现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品牌。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质监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旅游业地方标准,推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推进旅游设施建设和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同时,《条例》倡导绿色发展,鼓励利用新能源、新材料,开发生态旅游产品,禁止损害生态环境、破坏旅游资源的项目。
“驴友”健身探险应备案——
一部法规制定得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是关键,新修订的《陕西省旅游条例》在重点解决旅游者权益保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上,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强迫购物,景区门票随意涨价,景区周边商品价格虚高等问题,以及旅游纠纷处理机制、旅游安全和救济途径等方面进行了重点规范。其中,对俱乐部、车友会、协会和单位等组织旅游活动、“驴友”健身探险等监管空白做了规定,在全国率先将此纳入法规调整范围。
《条例》规定,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以及其它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企业事业单位为推介、宣传产品等经营活动需要组织旅游的,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旅行社进行,不得自行开展旅游活动从事旅行社业务。
在没有道路通行的地方或者旅游景区游览路线以外的地方,组织开展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等具有危险性的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参与者作出风险提示,并应提前五日将活动时间、地点、路线、人员名单、应急方案等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河道等危险地带不得经营“农家乐”——
就我省来看,乡村旅游每年接待1.4亿人次和23万从业人员的规模,已经成为旅游新业态的亮点,产业发展的势头,也成为精准扶贫的重要突破口。《条例》规定,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和其他条件从事餐饮、住宿等乡村旅游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接待游客住宿的,还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证,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核实登记游客身份证件,发现有违法嫌疑的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乡村旅游经营者不得在河道以及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的危险地带开展旅游经营活动。
不得以低价游诱骗游客购物——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未经游客同意转团并团;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向游客索取小费,向其他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回扣;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或者终止旅游服务,拒绝履行合同;从业人员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
旅游景区及周边经营者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方式,诱骗、强迫他人与其交易。否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条例》同时对旅游运输做了详细规定,从事旅游客运经营,应当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与旅行社约定的旅游线路和标准提供运输服务,不得中途擅自将旅游者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终止运输,不得擅自变更运行线路,不得擅自搭载与旅行团队无关人员。
2015年11月19日,陕西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陕西省旅游条例》,这是我省十年来首次修订旅游条例,也是我省旅游业在全面深化改革、转型升级关键时期出台的一部重要地方法规。
2016年4月1日,修订后的《陕西省旅游条例》正式施行,对旅游市场出现的一些难点、热点问题以及监管空白问题进行了明确规范,为全省旅游转型升级和强省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条例》的出台,是我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陕西的具体行动,是引领我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法制保障,更显示了我省加快培育旅游支柱产业、推进旅游强省建设的信心和决心。
看意义 推动陕西旅游发展迈上新台阶
《陕西省旅游条例》的颁布实施,这是我省旅游业发展历程中的一件大事,为我省旅游业发展增添了新的动力。《条例》作为《旅游法》的有益补充和细化,是今后一段时期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发展的根本遵循。
众所周知,旅游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旅游产业发展到今天,党中央、国务院把旅游业作为经济新常态下稳增长、调结构的重要抓手。陕西省委、省政府也将旅游业定位为综合性新兴支柱产业。在这样的背景下,我省修订旅游条例就显得意义重大。可以说,新条例的出台,是促进我省旅游业发展、进一步规范旅游活动的客观需要,是推进我省法治建设、维护法制统一的具体实践,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旅游业服务品质的重要举措,也是发展丝绸之路新经济、促进融合发展,实现依法兴旅、治旅的具体体现。
根据世界旅游组织研究,旅游业的关联行业超过110个,对相关产业贡献不断凸显,对住宿业、民航和铁路客运业、文化娱乐业、餐饮业和商业的贡献率分别超过90%、80%、50%、40%。我省近年来密集出台了一些推动旅游业改革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去年,我省经济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但是旅游业及相关产业逆势增长,“十二五”期间旅游人数和旅游收入这两大核心指标年均增幅都在20%以上,大大超过了同期我省经济发展的年均增幅,旅游业正在成为我省综合性新兴支柱产业。
此次《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有助于推动陕西旅游发展迈上新台阶。陕西传统文化深厚,自然风光秀丽,红色革命旅游资源丰富。但各地旅游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一些市县协调机制不健全、旅游规划体系缺失等问题还十分突出,满足不了旅游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条例》的出台,从法律层面为各地规范和促进旅游业发展提供了遵循,对于推动全省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找特色 着眼于打造“乐游陕西”体系
《陕西省旅游条例》作为一部行业促进法,立足于陕西旅游业发展现状和旅游市场的新特点,着眼于打造“乐游陕西”体系,积极构建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守法经营、游客文明旅游的发展格局。
我省十年来首次修订的《陕西省旅游条例》特色鲜明。《条例》共十章八十九条,明确了政府、部门、企业及旅游者的社会关系及法律关系,体现大旅游、大产业所要求的旅游促进法、旅游合同法、旅游行业管理法的特征。《条例》重点对旅游管理体制机制、旅游规划、旅游促进、资源开发与保护、游客文明规范、导游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乡村旅游、景区最大承载量、旅游购物、户外及网络经营、旅游安全等方面都作出明确规定。
在条例名称方面,将《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改为《陕西省旅游条例》,体现出政府在旅游产业发展中的角色从“管理者”向“促进者”和“服务者”转变。在旅游规划方面,《条例》规定旅游规划由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并与相关规划相符合或保持衔接。在旅游公共服务方面,《条例》规定了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形象推广、信息服务、文明旅游、环境保护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旅游开发、监管和安全工作。针对我省蓬勃发展的乡村旅游,《条例》单设一章八节,推动乡村旅游多元化发展、特色化建设、标准化管理、规范化建设和精细化培训为重点,加快乡村旅游提档升级。针对旅游市场的虚假广告、零负团费、黑社、黑导、黑车和不文明行为等,《条例》对旅游企业的诚信经营与旅游者的文明旅游行为进行了规范。在促进旅游企业发展方面,条例规定将旅游饭店的用水、用气、用电、用热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与工业企业同价,切实降低企业成本。针对自驾游、散客旅游消费的需要,条例增加了俱乐部、车友会、协会等规范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内容。
谈落实 贯彻《条例》应当坚持“四个结合”
在此前召开的《陕西省旅游条例》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上,省旅游局局长杨忠武明确指出,当前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就是要以四个翻番(到“十三五”末,接待境内外游客、旅游总收入、旅游投资总额、旅游就业总量比2015年翻一番)为目标,以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为主线,做到“四个结合”。
一是与落实五大理念相结合,推动全省旅游业科学发展。《条例》的贯彻实施,必须落实新的发展理念,大胆创新旅游业管理体制和发展机制,在增强活力中破解发展难题;发挥西安国际旅游城市的引领辐射作用,推进陕南、关中和陕北协调发展。二是与“2336”发展思路相结合,推进全省旅游业转型升级。适应我省旅游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认真贯彻调整的“2336”发展思路,把全域旅游作为“十三五”期间推动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抓手,要以《条例》实施为契机,以宝鸡、汉中、韩城三个市和临潼区等十个县区为典型引领,积极构建“全域布局、全景覆盖、全域联动、全业融合、全民参与、全域整合、全域营销”的全域旅游格局,加快推进旅游业从传统的“景区旅游”向“全域旅游”转型发展。三是与落实有关政策相结合,完善旅游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条例》作为促进法,明确了旅游发展的体制机制和各级政府的职责,从顶层设计上进行了有效保证。近年来,为推动旅游业快速发展,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国民旅游休闲纲要的实施意见》、《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促进旅游投资与消费的实施意见》,这些政策与《条例》相辅相成。四是与旅游供给侧改革相结合,着力打造旅游新业态。针对旅游消费需求的变化,从旅游供给侧着手,重点解决管理体制不顺、产品结构不合理、配套体系不健全、产品质量效益低下、新业态不足、有效供给不足等问题,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以及康体旅游、研学旅行、森林旅游等新业态,深入推进旅游厕所革命,加快补齐旅游公共服务设施这一短板。(来源 三秦都市报 记者 郑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