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陕西省旅游协会导游分会,英文名称为Shaanxi Provincial Tour Guide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陕西省旅游协会的分支机构,由从事导游服务工作相关的在本省注册的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等单位及其所属的专兼职持证导游员,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做好行业服务,加强行业自律与自治,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陕西导游的良好形象,树立旅游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为促进陕西省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陕西省旅游协会的领导和陕西省旅游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省体育宾馆
第二章 职 责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的职责范围:
(一)学习、宣传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建议和要求,沟通会员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各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二)组织制定导游行规公约,并监督会员遵守,搞好行业自律,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环境,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规范旅游市场,为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创造条件。
(三)收集和研究国内外旅游行业发展的各种信息资料,开展旅游市场、经营管理和服务规范等方面的调研,参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和听证会,并提出建议。
(四)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范会员的执业行为,开展有关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分析和评价,推动和督促会员提高服务质量。
(五)组织导游服务交流及管理理论的研讨活动,组织开展新经验、新标准推广应用。
(六)开展会员业务培训,提高导游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七)通过参与旅游展览、编印旅游宣传资料、出版发行协会刊物等,宣传陕西导游整体形象,组织会员参与旅游行业各种促销和宣传活动。
(八)为会员和行业相关企业提供相关策划、营销、管理、信息、合作等咨询与服务。
(九)加强与行业内外的有关组织、社团的联系与合作,开展对港、澳、台的合作与交流.
(十)通过出版导游刊物、建设完善导游专业网站、宣传导游事业、展现陕西导游风采,引导陕西导游事业的健康发展。不断发展会员,壮大行业组织,开展多种活动,增进会员内外的联谊与合作。
十一)承办业务主管部门及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市级导游分会、导游服务公司等)和陕西省内的持证导游员个人会员组成,旅游院校和行业内有影响、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作为特邀会员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遵守本管理办法。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省守法从业持证导游人员入会的必备条件是陕西省内注册持有导游资格证的导游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确认入会资格后,提交理事会审查批准。
(三)办理会员登记手续,交纳会费。
(四)由本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具有本会的推荐权、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及其他各类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网络资源和其他服务。
(三)对本会的工作和负责人提出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
(四) 在遇到重大困难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将作为年审刷卡的依据。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本会管理办法,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和监督,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
(六)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长期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和行规公约的行为,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议可予以除名。会员如有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导游证或营业执照的,其会员资格即行取消。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陕西省旅游协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个人会员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选产生;单位会员代表由单位会员派出。选举或推选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规定。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本会理事会确定。
会员代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三)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本会的行规、行约;
(五)决定终止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
理事成员应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五年(含)以上,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导游行业公益活动的执业导游人员代表,或致力于导游事业发展,并对本地区导游行业发展作出过突出贡献的知名人士中选举产生。
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本会利益,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议者,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荐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章 会长、副会长
第二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五)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本会工作。
副会长、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省旅游协会批准聘任。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和特邀理事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一届,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省旅游协会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由会长定期召集开会。会长办公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七章 秘书处与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2--3人,专职秘书一人。秘书长任期四年一届,最长不超过两届。秘书长、副秘书长任职条件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 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
(三) 拟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四) 协调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实施办事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专职秘书;
(七)协调与旅游行政机关的关系。
(八)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经费及财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旅游协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管理办法,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陕西省旅游协会审核同意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陕西省旅游协会审核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经2016年10月20日陕西省旅游协会导游分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于2016年10月31日由陕西省旅游协会核准生效。